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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吴延越与于华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C}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某某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于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于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