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春涛与被执行人范德财、刘宏、金国民、范超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春涛,范德财,孙琴,刘宏,金国民,范超超,安庆中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660号申请执行人:梅春涛,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范德财,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孙琴,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宏,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金国民,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范超超,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中辰商贸有限公���,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仲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孙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范超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范超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宏名下的房产,查封价值在2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