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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罗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武民初字���00512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罗某某,男。王某某诉罗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原告为被告所承包的长武县胡家河矿区公路工程土方回填1224立方米,结算工程款17136元,装载机工作8000元,共计25136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5136元(包括土方回填17136元、装载机干活8000元);2、要求被告负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罗某某未到庭未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罗某某应否给付原告王某某工程款25136元?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罗某某书写欠条一张,证明��告欠原告工程款25136元。被告罗某某未质证。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欠条因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故应认定为有效证据。被告罗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综合原告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证明了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原告为被告所承包的长武县胡家河矿区公路工程土方回填1224立方米,结算工程款17136元,装载机工作8000元,共计25136元。被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王某某k3+227处土方回填1224立方米,每立方米14元,共计壹万柒仟一百叁拾陆元整(17136元)此据罗某某2009.元.16另外,装载机干活16天:8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经过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对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5136元(包括土方回填17136元、装载机干活8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某工程款251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28元,由被告罗某某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学民审 判 员  李美娟人民陪审员  范长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金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