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怀德诉王入林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德,王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王怀德,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入林(又名王如林),男,汉族。王怀德诉王入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2)文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人林将其损毁的原告王怀德的房屋恢复原状,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该判决生效后,王怀德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执行立案后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入林按执行通知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入林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对生效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诉,申请再,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执字第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该案审判监督程序结束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该案。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