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民受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赵天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受初字第23号起诉人:赵天毅。关于赵天毅诉宁波市鄞州兴华合金铸造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497617元”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已生效的甬鄞劳仲案字(2010)第1645号仲裁裁决书,已就起诉人与宁波市鄞州兴华合金铸造有××的工伤补偿劳动争议进行裁决。现起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同一当事人要求赔偿,系重复起诉。起诉人经本院告知后,仍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赵天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