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桐民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秀菊诉杨柳保合伙协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桐民初字第00895号原告李秀菊,女,1962年6月生。委托代理人詹明学,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柳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菊诉被告杨柳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