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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李某,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1月6日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被告脾气暴躁,不珍惜夫妻感情,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于2013年12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刘某某起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刘某某提供李某地址向李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时,经本院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李某本人及住址,属具体地址不详,不能向李某送达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决定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