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伊士美,王宗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士美,王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伊士美被执行人:王宗良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60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王宗良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