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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某、石某等与年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石某1,石某2,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47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申请执行人石某1,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申请执行人石某2,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年某,男,1987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高某、石某1、石某2申请执行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4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4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占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