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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远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北京远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747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甲1号。法定代表人梁林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远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法定代表人王桂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四方如钢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远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简称远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四方如钢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远东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四方如钢公司撤回起诉与远东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远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十三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远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窦玉莲人民陪审员  韩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麦 芽书 记 员  王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