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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卢元朴申请执行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元朴,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卢元朴,男,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富驿镇。委托代理人:邓常超,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俊,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卢元朴同意被执行人李俊在有履行能力时分批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