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执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石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国钱、张婷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执字第00008-1号申请人:安徽省石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法定代表人:裴晓春,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陈国钱,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被执行人:张婷,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申请人石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国钱、张婷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2873元。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核实,发现其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石征决(2014)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石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现被执行人陈国钱、张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王 跃 进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