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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王胜男、陶大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王胜,陶大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5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容城镇永贵南大街48号。负责人王喜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雅新,该行信贷部经理。被告王胜男。被告陶大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诉被告王胜男、陶大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向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