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行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仪伍与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仪伍,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碚法行初字第00137号原告王仪伍,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3469-8。法定代表人田江洪,所长。原告王仪伍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现原告王仪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仪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仪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仪伍负担。审 判 长 李仕兵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颜秋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