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于会民与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会民,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会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蝉。第三人: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诉人于会民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乙方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