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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法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唐登军与张家界市慈利县凤鹤山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登军,张家界市慈利县凤鹤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慈法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唐登军,男。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慈利县凤鹤山煤矿。法定代表人向光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登军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慈利县凤鹤山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慈民一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武审 判 员  卓 亮助理审判员  彭祖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