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璐、张兵与殷俊、仇中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璐,张兵,殷俊,仇中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张璐。原告张兵。原告张兵的委托代理人张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清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俊,1983年10月29日。被告仇中意,系殷俊之妻。原告张璐、张兵与被告殷俊、仇中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金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苏容、人民陪审员宁国清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兵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璐、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清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俊、仇中意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璐、张兵诉称:2013年6月20日,原告张璐通过原告张兵之手以张兵的名义借给殷俊7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2%,殷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两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殷俊的身份信息及综合户籍资料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以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3、借据1份,用以证明被告殷俊向原告张兵借款的事实;4、村委会证明,用以证明两被告下落不明。被告殷俊、仇中意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殷俊、仇中意既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反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情事实:2013年6月20日,被告殷俊向原告张兵借款70000元,由殷俊向原告张兵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兵现金70000元柒万元正是实借款人:殷俊担保人:李隆湘20**年6月20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故酿成纠纷。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殷俊向原告张兵借款并出具借条,是对双方债权债务的确认,原告张兵与被告殷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殷俊向原告张兵借款,原告张兵将该借款转移给原告张璐,由于债权人张兵没有将债权转移通知债务人殷俊,该债权没有转移,原告张璐要求被告殷俊返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在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现原告张兵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俊、仇中意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张兵借款7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璐要求被告殷俊、仇中意返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50元,由被告殷俊、仇中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曾金明审 判 员 肖苏容人民陪审员 宁国清二0一五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