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学启与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启,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行初字第89号原告张学启,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洪玉,北京苏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路45号。法定代表人刘群立,分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晶晶,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法制处民警。委托代理人陈新刚,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三家店派出所副所长。原告张学启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学启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谭晓晴代理审判员 方玉荣人民陪审员 王秀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明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