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郭全体与淮北市名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薛静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全体,淮北市名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薛静冬,蒋光武,邓超,张春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243号原告:郭全体,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小辛集。被告:淮北市名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薛静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薛静冬。被告:蒋光武,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邓超,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张春岭,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郭全体与被告淮北市名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薛静冬、蒋光武、邓超、张春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永战代理审判员 袁 雷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