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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爱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胡永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胡永龙,黄友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39号原告:刘爱平,男,1976年7月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华澄,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超,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永龙,男,1988年2月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百庙神镇舒房村邵岗。被告:黄友琴,女,1979年9月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平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胡永龙、黄友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平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胡永龙、黄友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平撤回对被告胡永龙、黄友琴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平撤回对被告胡永龙、黄友琴的起诉。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