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何小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何小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71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园路。负责人:陈业雄。被告:何小兰,女,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和被告何小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小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小兰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袁小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