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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罗黔川诉被告尹正俊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黔川,尹正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689号原告罗黔川,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尹正俊,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原告罗黔川诉被告尹正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在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黔川,被告尹正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我的脚受过伤,有时行走都出现跛,甚至缺钙、腿抽筋等症状。2014年8月9日,我去向被告收取门面租金,由于被告不付,双方引起冲突,被告和他男朋友将我拖、拽7—8米处,用脚踢、推,险些导致原告左半身瘫痪。后经医院查出我患有左肾结石,共花去1000多元的医疗费。原告特具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8690元、交通费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14710元。诉讼费并判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讼的理由事实不属实,2014年8月9日,是原告到我承租他的门面里找我涨租金,我说涨得太高,原告就强行关我门面,而引起的抓扯。在抓扯过程中,不是我打伤他,而是我被他打伤。当时我还报了警,当地派出所还出警喊了120车把我送去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事后我将原告起诉到遵义县人民法院龙坑镇法庭,法庭还判原告赔偿我2000多元的医疗、误工等费用,法律文书生效后,原告都作了兑现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原、被告为了位于马家湾的租赁门面租金涨价而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原告将被告打伤,并强行关闭被告正在营业中的门面,造成了被告一定的损失,后经被告向遵义县法院龙坑法庭提起诉讼,法庭依法判决原告赔偿被告门面停业损失347元,赔偿被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341.27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原告已自觉履行兑现。另查明:涉案被告原在龙坑法庭起诉健康权纠纷时,涉案原告曾提起过反诉,审理中,涉案原告以遗漏当事人为由,撤回了反诉。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479号、3480号判决书,医院CT报告单、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医检证明看,只能说明原告自身患有左肾结石前列腺钙化灶多种疾病,并非查出在抓扯中造成的伤情,原告诊治主要用于结石等病症,原告因此而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证据支撑,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黔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在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苟亚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