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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洛阳市第一干部休养所与李玉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336号原告洛阳市第一干部休养所。法定代表人王广民,所长,委托代理人莫历红,该所法律顾问。被告李玉华,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峰,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第一干部休养所诉被告李玉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第一干部休养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子鸣代理审判员  陶 源人民陪审员  王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