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春刚、陈雅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魏春刚,陈雅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0611101-2.法定代表人:毛贵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万春,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春刚,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陈雅丽,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春刚、陈雅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由原告负担350元,退还给原告350元。审 判 长 丛宪仁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