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明辉与王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辉,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辉。被执行人王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辉与被执行人王洋民间借贷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2014)朝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