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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雷卫江与杨金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卫江,杨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573号申请执行人雷卫江,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西安市临潼区西泉办麦王村***组。被执行人杨金平,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到贤镇惠店村*组。申请人雷卫江与被执行人杨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4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雷卫江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