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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申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小兰与于国太排除妨碍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2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小兰,女,汉族,1950年6月27日出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于国振,男,汉族,1949年10月20日生,住郑州市,系陈小兰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国太,男,195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系于国振之弟。再审申请人陈小兰因与被申请人于国太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立民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小兰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的责任田属国家保护的可耕地农业大田地,属国家不可再生土地资源。二、申请人持有承包该土地的合法手续。三、被申请人侵权事实成立,申请人有诉讼主体资格。一、二审判决错误。侵权:撤销二审裁定,进入再审,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于国太提交意见认为,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受理,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小兰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陈小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彦兵审判员  周海峰审判员  陶 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燕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