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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倪安恺与于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安恺,于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3110号原告:倪安恺。被告:于盼。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安恺诉被告于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安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