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头初字第0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义民头初字第01909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1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黄某,女,1984年2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谷某,系锦州市太和区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宇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名叫李甲,今年10岁。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去年12月份被告借随礼之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对孩子不闻不问。我找过被告多次,被告父母却不让接电话,现我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感情,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俩结婚10多年,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夫妻感情也很好,且育有一个儿子,如今已经10岁。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们是可以继续生活在一起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并生有一子,名叫李���,今年10岁。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曾发生过争吵。2014年12月份被告离家,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期间婚生子与原告一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已经双方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双方增进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多为子女健康成长着想,增强家庭责任感,是能够重归于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