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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钱光分与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光分,重庆市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177号原告钱光分,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姚能江,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岸区南坪街道开发路31号23-6号。法定代表人文跃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光分与被告重庆市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重庆市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其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开发路31号23-6号为由,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系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属本院地域管辖范围。原告依法选择了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申请移送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市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市宇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裁定书生效后3日内到本院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拥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江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