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八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刘海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刘海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388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段建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治平。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员工。被告刘海军,男,1965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