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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栗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2914号原告:栗某某,女。被告: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栗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光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静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