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红祥与湖北顺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祥,湖北顺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55号原告黄红祥。委托代理人张良英,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顺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志刚。原告黄红祥与被告湖北顺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由于被告湖北顺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原告黄红祥并未在2015年10月16日收到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黄红祥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韩顺萍人民陪审员 姚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