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刑初字第1339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1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彭某驾驶其本人的浙D×××××号二轮摩托车,从义乌市驶往绍兴市方向。12时23分,途经浙江省绍大线38KM+300M诸暨市枫桥镇桥亭村地方,因在限速标志标明的路段上超速行驶,对前方行人动态估计不足,遇情况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自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钱某发生碰撞,造成钱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彭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与被害人家属已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死者钱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双侧肋骨骨折、心跳呼吸骤停死亡。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情况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接处警单、医疗证明单、委托书、机动车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书、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查某,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和辩解,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车辆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案发后能自首,且与死者家属就经济赔偿达成调解,取得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金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蓓蓓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