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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发强、潘英侠与王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强,潘英侠,王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600号申请执行人李发强,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潘英侠,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李发强之妻。二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李红阳,男,汉族,系二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王建明,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发强、潘英侠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9680.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建明在外地打工,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行人李发强、潘英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24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学民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