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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递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小炎与陈姬、韦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炎,陈姬,韦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递商初字第501号原告:黄小炎。被告:陈姬。被告:韦启林。原告黄小炎与被告陈姬、韦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本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417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炎、被告陈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启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22日,被告陈姬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同日,原告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向被告陈姬转账汇款30000元。2015年2月18日,被告陈姬向原告借款11700元,约定月利率2%。同日,原告现金交付被告陈姬。被告陈姬已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至2015年2月28日止。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姬向原告黄小炎借款41700元之事实清楚,应及时偿还。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时间内返还。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现原告主张的利率标准在约定范围之内且未超出法律保护的最高标准,计息期间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负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姬、韦启林返还原告黄小炎借款417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姬、韦启林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