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一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蒋疏林与赣州铭豪实业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疏林,赣州铭豪实业有限公司,XX,曾宪龙,王雪梅,谢朗明,谢晓明,龙南县恒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516号原告蒋疏林,男被告赣州铭豪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男。被告曾宪龙,男。被告王雪梅,女。被告谢朗明,男。被告谢晓明,男。被告龙南县恒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朗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疏林诉被告赣州铭豪实业有限公司、XX、曾宪龙、王雪梅、谢朗明、谢晓明、龙南县恒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疏林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第4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江细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