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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帮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帮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61号原告: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郑清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有清,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海霞,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帮福,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帮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汪帮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亚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