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8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姜德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姜德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945号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晓园路3-A-216号,组织机构代码71826545-4。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景凤,该公司职员。被告姜德珠,女,194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广泰园4号楼4门10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4711250385。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德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