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4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曹××与刘一×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刘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4384号原告曹××,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卞洪伟,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春雷,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一×,无职业。原告曹××与被告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丽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卞洪伟、焦春雷与被告刘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诉称,2013年年初,原、被告都在电子厂上班,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刘二×。两人婚后感情还比较好,但是自原告怀孕后,被告沾染赌博恶习,并有小偷小摸行为,整日整夜不回家,不照顾家庭及孩子,也不给孩子抚养费,更有甚者,被告瞒着原告将其存折中的250000元存款及原告婚前自己购买的金首饰偷出用于赌博。原告用于给孩子买奶粉的钱也被被告骗走用于赌博。因被告多次欺骗原告,原告对被告已无信心可言,感情已荡然无存。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被告个人债务由被告个人负担。被告刘一×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没有家庭纠纷,被告也从来没有打过原告,希望原告给被告六个月时间,这期间被告一定努力干活,输掉的钱被告都会交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刘二×。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双方逐渐因被告喝酒、玩牌等不良行为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生隙,2015年9月3日双方开始分居,同年9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被告的不良嗜好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生隙,但尚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庭审中经调解,被告希望原告能给予一次改正的机会,不同意离婚。考虑双方婚生女尚年幼,若离婚,会对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希望原告能以家庭为重,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被告也应抓住这次机会,彻底改正自身缺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关心原告、关心家庭,履行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曹××与被告刘一×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丽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辰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