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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新疆华洋实业(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华洋实业(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江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462号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慧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甲成,该公司租赁经营部经理。被告:江玲,女,汉族,现年30岁,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彤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艳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