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秀芝与青岛平度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芝,青岛平度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3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芝,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青岛平度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徐州路3号。法定代表人梁宗庆,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芝与被执行人青岛平度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秀芝申请执行11224.7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123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