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多有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海桂、田龙全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多有实业有限公司,刘海桂,田龙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24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多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茅永昌,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海桂,男,1954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田龙全,男,1951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多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桂、田龙全(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68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刘海桂、田龙全的养老金账户,待账户余额达到本案执行标的额后一并扣划,同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海桂名下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临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由于首封法院是其他法院,目前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刘海桂名下无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田龙全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