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少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鞠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646号原告鞠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宁人民陪审员 于世晓人民陪审员 邵晓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