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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南亚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陈彩园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亚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陈彩园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浙江南亚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亚楠。委托代理人王滨,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彩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亚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彩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案是基于陈彩园向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金婺劳人仲案字(2015)第0200号仲裁决定书之后,原告针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而提起的诉讼,而在该仲裁裁决书中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原告非原仲裁裁决书中的申请人,故其无权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起诉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南亚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