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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5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华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华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5532号原告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美林街35号盐船山生态园2栋2901号。法定代表人刘专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子云。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湖南华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694号101房。法定代表人邬舰兵。被告湖南华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694号。法定代表人邬舰兵。被告邬舰兵。被告熊红宇。被告李茜。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华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邬舰兵、熊红宇、李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1日向原告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湖南仁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晓云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向依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