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饶红刚与北京天益中盛技术培训中心、北京汇丰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红刚,北京天益中盛技术培训中心,北京汇丰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256号原告饶红刚。被告北京天益中盛技术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李永军,总经理。被告北京汇丰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1幢206-1室。法定代表人李永军,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为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的原告饶红刚与被告北京天益中盛技术培训中心、北京汇丰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饶红刚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饶红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饶红刚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饶红刚承担(已付)。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黎速录员  高傲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