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绍刚、李金旺与李金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绍刚,李金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周绍刚,农民。委托代理人:蒋华英,农民。委托代理人:葛莉俊,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晓。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益。委托代理人:陈尚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绍刚与被告李金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绍刚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绍刚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绍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周绍刚承担。审 判 员 胡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