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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飞祥与谌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祥,谌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384号原告李飞祥,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被告谌国华,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原告李飞祥诉被告谌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慧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飞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谌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祥诉被告谌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飞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飞祥承担。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卓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