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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邓××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493号原告邓××。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春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